根据财税 [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我司担任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基于上述政策变化,我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我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的净值或向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中扣除。产品资产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支付顺序优先于现行合同约定的任何其他项目。支付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可分配金额将按照现行合同约定的顺序用于支付各项费用及投资人的分配。
现行资管产品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未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前的基准。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的计提和缴纳可能导致相应基准下降,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我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将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在此需要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发生改变,所有的税收调整结果由当期的产品资产承担。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可能因此变少,也可能因此受益。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特此公告。感谢广大投资者对我们的支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一、 适用法规
1. 财税 [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 财税 [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增值税计算方式、适用税率及附加税费
1.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资管产品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 资管产品适用与增值税管理人一致的增值税附加税率,具体如下: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7%
· 教育费附加:以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 地方教育附加:以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