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投资顾问资格的理财经理
其他理财经理
理财经理
理财经理应遵守《证券业从业执业行为准则》,不得有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和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理财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 1替客户办理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
- 与证券交易活动;
-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9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相关禁止性行为;
- 10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11其他违反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或公司、营业部规定的行为。
理财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 1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 2向客户介绍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 3向用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 4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综合理财有关的信息;
- 5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介绍金融产品购买流程;
- 6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理财经理可从事相应业务,如具有投资顾问咨询资格的理财经理可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 可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理财经理可从事期货IB介绍业务;
-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但未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理财经理的职责不包含本条第(四)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