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 |
| 公司简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6,630,467,600元。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
| 一、友情提示 |
1、 审慎参与、量力而行 |
| 二、风险揭示 |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通过杠杆效应获取较高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大额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
| 三、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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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常识 1、融资融券交易 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遍证券交易的区别 可以借入资金或证券:客户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不能获利。) 需要担保物: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除委托买卖的关系外,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 交易证券范围受限:只能买卖担保证券和标的证券。(普通证券交易,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期限受限: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目前最长为6个月)和融资融券合同期限(目前最长为2年)的限制。(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无限期持有。) 盈亏放大:由于存在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不可能超过本金。) 3、融资融券的费用 交易费用: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主要为‘交易佣金’和‘印花税’等; 利息费用:主要为‘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为‘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目前中信证券免收)等。 4、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账户,客户在一家证券交易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 5、信用资金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6、“融券卖出委托价”的规定 “融券卖出委托价”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近成交价,否则为无效委托。 二、担保证券、标的证券 1、担保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以划转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行普通买卖的证券,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担保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普通证券交易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2、标的证券 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三、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1、保证金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客户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般由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折算率。 例如:如果某客户信用账户内有10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万元(100万元现金×100%+100万元市值×70%)。 3、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B,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资买入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B。 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C,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券卖出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C。 4、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目前,公司执行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1+0.5—标的证券折算率; 则理论上,可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1+0.5—标的证券折算率) 例如:客户信用账户内有保证金100万元,如计划买入股票A(折算率60%)、股票B(折算率70%)、股票C(折算率80%)、股票D(折算率90%),获得的“可融资金额”分别为多少? 股票A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60%)=111.1万元 股票B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70%)=125万元 股票C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80%)=142.9万元 股票D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90%)=166.7万元 由以上实例可见,买入折算率高的股票要比买入折算率低的股票,获得的“可融资金额”会更多。 融券同理,卖出折算率高的股票要比卖出折算率低的股票,获得的“可融券金额”会更多。 5、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例如:客户自有现金30万元元,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2万股,价格10元,股票A折算率70%;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1万股,价格20元,股票B折算率80%。如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1+0.5—证券折算率, 则股票A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5—70%)=0.8,股票B融券保证金比例为(1+0.5—80%)=0.7(利息及费用不计) 则此时保证金可用余额= 30万+20万—20万—2万×10×0.8—1万×20×0.7=0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1、 如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由20元上涨到25元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 30万+20万+(1万×20—1万×25)×1—20万—2万×10×0.8—1万×25×0.7= -8.5万(负)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浮亏)-(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2、 如股票B价格(20元)不变,股票A由10元上涨到15元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 30万+20万+(2万×15—2万×10)×0.7—20万—2万×10×0.8—1万×20×0.7=7万(正)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资浮盈)-(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如此时继续买入股票A,获得的可融资金额为7万÷0.8=8.75万元 如此时继续卖出股票B,获得的可融券金额为7万÷0.7=10万元 由以上实例可见,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多少,将决定可以继续使用多少的信用额度;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时,无信用额度可以被使用。 四、维持担保比例 1、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即: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市值+利息及费用总和) ×100% ,其中:融券卖出市值=融券卖出数量×市价 例如:客户信用账户内有现金10万元,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10元;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0.5万股,价格20元。(利息及费用不计;假设题中实例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符合规定的要求。) 则此时信用账户内现金变为:20万元(1万元+0.5×20元) 融资买入金额为:10万元(1万×10元) 维持担保比例为:(20万 +1万×10)÷(10万+0.5×20)=150% (1)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情况: A、当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上涨到2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0)÷(10万+0.5×25)=133% B、当股票A下跌到8元,股票B上涨到2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8)÷(10万+0.5×25)=124% (2)维持担保比例升高的情况: A、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价格不变,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5)÷(10万+0.5×20)=175% B、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下跌到1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5)÷(10万+0.5×15)=200% C、当股票A、股票B价格均不变,用现金偿还8万元融资(或买券还券市值8万元)后,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8万+1万×10)÷(10万+0.5×20-8万)=183% 由以上实例可见,融资买入股票和融券卖出股票的价格发生变化,会使维持担保比例出现降低或升高的情况;通过偿还融资或融券债务,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2、平仓线、警戒线 平仓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约定为130%;警戒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安全界限,约定为150%。 证券公司可以对平仓线、警戒线的标准进行调整;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关于平仓线、警戒线、强制平仓的说明,参见“第四部分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3、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的维持担保比例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提取现金、划转证券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提取现金的方式为将现金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后,在银行端提取;划转证券是指将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的偿还 1、偿还融资的方法 (1)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卖券还款); (2)以现金偿还(直接还款)。 2、偿还融券的方法 (1)以相同的证券偿还(直接还券); (2)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买券还券)。 3、其他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无法成交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所融证券。 六、权益处理 【以下相关计算以‘中国人寿’股票(代码601628)为实例说明,相关权益为假设,仅为说明相关权益指标,供学习理解参考】 1、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发生送股、分红、配股时,应该怎样处理?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处理方式相同)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税后)”,除权除息日后,则处理如下: “中国人寿”股票数量合计为:10000+10000×(0.2+0.8)=20000股; 资金数额增加:10000×0.5元=5000元; (2)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则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配股权; “中国人寿A1配”(代码701628)的数量为:10000×0.3=3000股; 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买3000股“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权利。 2、融券卖出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派发权证及进行配股,原股东有先认购权或优先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两种处理方式: (1)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股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 (2)未提前了结合约。因融券卖出的股票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股票红利’采取‘股票补偿’的方式)。 3、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帐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10%,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如下: 红利到帐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0000×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将按10%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 每日计息额为3000×10%÷360=0.83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4、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补偿”的方式。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国人寿”融券负债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0000×(0.2+0.8)=10000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国人寿”融券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 5、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0000×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10000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6、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应如何补偿?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例: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股票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0000×0.2=2000股; 补偿金额=2.8×2000=5600元; 7、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补偿?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配股除权日,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 配股补偿金额= 融券数量×(基准价格— ) 1+配股比例 其中:基准价格是指配股权益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配股除权日1月9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配股补偿金额; 配股补偿金额=10000×【27—(27+0.3×15)÷(1+0.3)】=27692.31元;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
| 四、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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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合同的重要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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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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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融券交易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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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融资融券交易--合约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合约,包括“融资买入股票的成交记录”和“融券卖出股票的成交记录”;对客户而言,则是融资融券形成的债务记录。 1、“合约”如还没有偿还,作为债务的含义: 未来需偿还:融资金额(融券数量)、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等; 单笔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且不超过《合同》的期限; 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2、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合约”的分类如下: 当日合约: 即当日发生的融资和融券成交记录; 已了结合约:即已经偿还的融资和融券成交记录; 未了结合约:即尚未偿还的融资和融券成交记录; 四、交易操作 (一)通过热自助和网上交易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下载网上交易软件; (二)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主要有以下流程要点: 1、“登录方式”选择“信用交易”,输入相应信用交易帐号和密码; 2、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先提交“担保证券”和“保证金” (1)“担保证券”通过菜单栏“信用”-“担保品划转”,选择“划入信用账户”和股东代码、输入证券代码和划转数量,确认即可提交; (2)“保证金”通过菜单栏“股票”-“银证业务”-“银证转帐”,选择“银行转证券”、银行和币种,输入银行密码、资金密码和转账金额,确认即可提交; 通过“担保品划转”和“银证转帐”功能,可将担保证券和资金转出信用账户。(注:维持担保比例应在300%以上) 3、通过菜单栏“信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操作如下: (1)融资买入;(2)融券卖出。 通过菜单栏“股票”,可进行普通交易。(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进行交易) 4、通过菜单栏“信用”,进行还款(了结融资合约)的操作如下: (1)现金还款;(2)卖券还款。 如果有多笔未了结融资合约,系统将自动了结其中最早的合约。 5、通过菜单栏“信用”,进行还券(了结融券合约)的操作如下: (1)现券还券;(2)买券还券。 如果有多笔未了结融券合约,系统将自动了结其中最早的合约。 6、通过菜单栏“信用”,主要查询内容如下: (1)信用资产:包括已用融资融券信用额度,可用融资融券信用额度,融资融券金额、费用、息费、市值、浮动盈亏和占用保证金,维持担保比例,可用保证金,已用保证金,可买担保品资金等。 (2)当日合约、已了结合约、未了结合约。 (3)可融证券:可用于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种类、数量和费用 通过菜单栏“股票”,进行证券资产查询,操作如普通证券交易。 五、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1、通知 对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130%)的,公司将当日(T日)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录音电话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对于客户信用账户的合约到期未主动了结以及其他约定情形,公司将通过同样的方式通知客户自行了结合约。 关于通知送达的约定: ⑴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⑵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⑶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⑷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即视为通知送达。 ⑸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2、追加保证金 客户需在追加保证金的通知送达后的一个交易日内(T+1日)按规定追加保证金,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警戒线(150%)。 追加保证金,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提交担保品(“担保品划转”转入证券或“银证转帐”转入资金),或自行平仓,使维持担保比例提高到150%以上。 3、强制平仓 公司可在不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处置,进行相关“委托操作”,以达到收回所融资金和证券的目的,即为强制平仓。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且未能及时按规定补足时,或客户合约到期未清偿所负债务以及其他约定情形时,公司将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客户发生违约行为的,将影响客户的信用记录,并有可能记入黑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六、合同终止和销户 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终止: 1、合同到期; 2、客户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 3、因客户违约等原因证券公司提出终止; 4、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 合同到期后,客户可以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办理手续与前述流程相同,但不需办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手续。 合同到期后客户不再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的,或客户提出终止合同的,客户应在清偿负债并转出担保品后,办理销户手续,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撤销融资融券第三方存管。办理手续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 |
| 五、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
融资融券相关法规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