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信金保”业务规则

一、“信金保”业务简介

“信金保”是中信证券与基金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的一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理财服务,能够为客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实现自动申购、赎回货币基金以及手工申购、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信金保”目前提供多支货币基金产品供客户选择,后期如增加其他新增货币市场基金,将直接在“信金保”交易系统界面上进行显示,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中信证券和合作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业务规则具体内容,如发生变更,中信证券和合作基金公司将在各自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客户;客户在公告后继续使用“信金保”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二、“信金保”业务规则

(一)、签约、变更签约和解约规则

1、客户签约“信金保”时可在货币基金产品中进行选择。若同一客户在中信证券拥有的多个资金账户上签约“信金保”,则在每个资金账户下只允许签约上述货币基金当中的一只货币基金,但同一客户的多个资金账户对应的签约基金产品可以不同。

2、客户在签约“信金保”时,系统会核验客户是否已开通对应的基金账户,如无,系统会代理客户向合作基金公司自动发起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若基金账户开户失败,系统会自动解约。

3、客户选择变更所持有的某个证券账户下“信金保”签约的基金产品时,需把原签约基金产品解约并全部赎回方可进行新的签约。在客户发起解约后到新的签约生效前,不允许发起任何申购、赎回操作。

4、客户发起“信金保”解约操作时,系统将自动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全额赎回。客户解约成功后,可重新发起签约“信金保”。

5、在客户发起解约时,若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的全额赎回失败,则客户解约失败,客户需要重新发起解约申请。

(二)、申购规则

1、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对资金账户设置留存金额,并可进行修改。

2、自动申购规则:客户签约“信金保”,同时对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设置留存金额,则当该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超过留存金额时,系统自动将超额部分资金在每个开放日批量向客户所签约的货币基金发起基金申购交易,对于该部分资金,在合作基金公司确认前,无法发起转出(赎回)。留存金额最低为0元,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设置留存金额。

3、手工申购规则:客户签约“信金保”后,仍可于每个开放日15:00前发起手工申购,15:00后及非开放日暂不受理客户主动转入(申购)申请。主动转入(申购)金额不受留存金额限制。

(三)、赎回规则

1、客户发起股票买卖、基金买卖、债券买卖等使用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的场内交易,当证券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系统将自动发起基金的普通赎回申请。

2、客户可以主动发起快速变现申请,快速变现款项将快速到达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内。客户也可以主动发起普通货币基金赎回申请,赎回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划出。

3、客户发起普通货币基金赎回申请时可选择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

4、当日快速变现限额:每个客户的单个“信金保”签约账户当日快速变现限额视具体签约货币基金不同,以信金保业务交易系统显示为准。中信证券与合作基金公司可修改此限额并提前各自网站中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

5、快速变现总额度控制:为避免大额快速变现过多影响“信金保”产品的运营,中信证券与合作基金公司可设置所有客户快速变现总额度。快速变现总额度由中信证券与合作基金公司根据快速变现情况灵活控制,如客户快速变现申请超过当日所有客户可用快速变现总额度时,则客户交易失败。

6、客户提交快速变现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交快速变现申请之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

7、提示:

(1)客户解约后当日可再签约,签约成功后系统自动发起基金申购;

(2)客户主动发起普通货币基金赎回申请,赎回款项将于下一交易日划出,请在15:00前转出,以免系统进行自动申购。

(四)、收益率信息

客户所签订的《中信证券“信金保”服务协议》所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情况由合作基金公司公布并提供,中信证券仅受合作基金公司委托按基金公司提供的信息向客户公布,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如客户对相关信息有疑问,请咨询相应的合作基金公司。

(五)、开放时间

“信金保”业务的开放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至15:00,中信证券与合作基金公司受理申请、办理业务的时间以相关合同的约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系统维护、合作基金公司业务安排等情形,可能暂停业务,具体以届时中信证券与合作基金公司的公布为准。

三、风险揭示

1、客户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客户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信金保”进行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客户的风险偏好为保守型。

2、“信金保”所对应货币市场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客户有可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中信证券郑重提醒投资者:作为信金保服务的提供者,中信证券是信金保货币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信金保服务并不是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信金保货币基金本身。投资者实际签约的特定信金保货币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该基金产品的名称,以该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中信证券“信金保”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双方就中信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信金保”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信金保:指中信证券与合作基金公司合作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理财服务,能够为客户实现证券资金余额主动申购、自动申购以及赎回合作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货币基金等功能。

2.信金保货币市场基金:指合作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各自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具体每一只基金产品的名称以相应的基金合同中的规定为准。

3. 合作基金公司:指与中信证券合作推出特定信金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4.投资者:指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开通中信证券资金账户的自然人、机构、产品。

5.基金账户:指为信金保货币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合作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基金交易账户:指中信证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合作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7.基金合同:指投资者与合作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就具体信金保货币市场基金签署的基金合同,包括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信金保货币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1.快速变现:指投资者通过中信证券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在确认交易成功后,由中信证券在确定的额度内,将投资者快速变现的货币基金份额对应款项快速支付至投资者申购货币基金时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

12.余额理财申购:是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一种,在本协议中是指中信证券根据投资者设定的证券资金账户留存金额,定期向投资者证券账户触发扣款指令,从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中扣取超出留存金额的款项,并将扣取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办理不同金额的信金保货币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业务。扣款周期为每个开放日一次。

13.留存金额:指投资者在开通余额理财申购服务时设置的阀值。当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超过该阀值时,超出部分款项将自动用于申购信金保货币基金。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设置留存金额;如未自行设置,系统默认留存金额为0元。

14.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指投资者符合签约“信金保”业务条件的,在中信证券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不包括客户为融资融券、股票期权等业务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信用交易类业务的资金账户。

15.T 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合作基金公司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16.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合作基金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1.投资者承诺投资者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资者签署、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按下“同意”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确认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中信证券网站和合作基金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投资者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申请开通基金账户与基金交易账户。

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4.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其各账户的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凡使用相应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的交易行为将按账户相关开户协议均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身份识别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密码及其他要素。

(二)中信证券权利及义务

1.中信证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不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以合作基金公司相关公告为准),以及在中信证券和合作基金公司同意的快速变现额度内接受合作基金公司委托向投资者支付货币基金快速变现对应款项等“信金保”业务相关服务。

2.在当日快速变现达到(或超过)快速变现限额,无法实现投资者货币基金快速变现时,中信证券应在投资者操作相关业务时通知投资者申请快速变现失败。

3.中信证券对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中信证券提供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5.中信证券按照合作基金公司确认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指令,完成对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的划付,中信证券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6.中信证券有权采取各种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

第三条业务流程

(一)基金账户的开立

1、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开通中信证券证券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信证券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确认,本协议项下开通信金保业务的证券资金账户为投资者登陆中信证券信金保业务系统时所使用的账户。

2、投资者首次通过中信证券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合作基金公司确认结果为准。

3、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为开展“信金保”业务,中信证券与合作基金公司有权将其合法取得的投资者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提供给对方。

(二)申购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主动提出信金保货币基金的申购申请(手工申购)。投资者也可以在签订本协议后授权中信证券定期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保证金资金余额中扣取超出留存金额的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完成不同金额的信金保货币基金申购申请。

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于T日15:00前发起申购的资金作为T日申购申请。

3.通过中信证券办理信金保货币基金申购的单笔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基金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以合作基金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

4.余额理财申购

(1)余额理财申购交易流程:投资者签订本协议后,由中信证券根据投资者设定条件在扣款时计算出每期申购金额,定期向投资者证券账户发出扣款指令。

(2)余额理财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单笔/日累计/月累计最高限额以中信证券的提示为准。超过单笔\日累计\月累计最高额度的,中信证券将不发起余额理财申购申请。

(3)中信证券将在每个开放日发起一次扣款指令。投资者需保证账户状态正常。当投资者证券账户的保证金余额不高于其设定的留存金额、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该日无法扣款成功的情况下,该笔余额理财申购交易做失败处理且将不予顺延。

(4)投资者可修改证券账户的保证金留存金额。若投资者修改留存金额,在下一次扣款时按此执行。

(5)合作基金公司有权暂停信金保货币基金的申购业务,在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将暂停对该基金的余额理财申购交易。

(三)自动赎回和手工赎回

1.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投资者向本协议项下的证券资金账户发起超出该账户资金余额的证券交易、转账等使用账户资金的指令时,视为投资者向信金保货币基金发出差额资金(差额资金=投资者发起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的金额-该账户资金余额)款项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申请。在业务办理时间内,投资者也可手工进行赎回。

2.自动赎回申请和手工赎回申请统称为普通赎回申请,投资者T日发起普通赎回申请,T日得到确认的,T+1日客户资金可取可用。

(四)快速变现申请

1. 投资者在中信证券公布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可发起快速变现申请业务。

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中信证券申请将所持信金保货币基金进行快速变现的,由中信证券先行为投资者垫付按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的净值计算出的对应款项,并将投资者快速变现申请等额的信金保货币基金基金份额过户给中信证券,实现基金的快速变现。投资者提交快速变现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交快速变现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对应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

3.通过中信证券办理信金保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的每个投资者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所有投资者的每日累计快速变现总额以中信证券“信金保”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4.在下述情况下,中信证券或合作基金公司有权临时暂停快速变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中信证券或合作基金公司已支付的未受清偿的快速变现资金已达到各自确认的限额;

(4)投资者的快速变现限额超过“信金保”业务确定的最大可赎回额;

(5)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负值;

(6)受不可抗力影响;

(7)中信证券或合作基金公司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变现业务的其他情形。

5.投资者申请货币基金快速变现后,对于任何因为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实时提现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使基金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得到清偿,投资者应承担中信证券已支付快速变现资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中信证券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降低或挽回损失:

(1)有权冻结投资者货币基金快速变现相应的合作基金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2)有权要求投资者在其提交货币基金快速变现业务申请所属的有效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偿还中信证券的垫付资金、垫资成本和手续费,逾期清偿的按逾期清偿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日违约金。

6.如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证券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任何非合作基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原因导致赎回款项无法实时向投资者划付的,合作基金公司和中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中信证券给投资者划拨快速变现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中信证券及合作基金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信证券及合作基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快速变现服务暂不收取其他服务费,中信证券和合作基金公司保留收取此项业务服务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

(四)查询

1. 信金保货币基金的收益计算方式以本基金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该等法律文件发布在合作基金公司网站,投资者应主动查看。

2.为便于查询,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中信证券为投资者提供本人在该渠道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柜台、金融终端等渠道完成开户申请查询、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中信证券发布合作基金公司关于信金保货币基金的公告、法律文件的,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3. 投资者也可在合作基金公司的网站查询基金行情信息、基金业务公告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五)变更分红方式

1.投资者不可通过中信证券变更信金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信金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第四条风险

1、中信证券郑重提醒投资者:作为信金保服务的提供者,中信证券是信金保货币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信金保服务并不是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信金保货币基金本身。投资者实际签约的特定信金保货币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该基金产品的名称,以该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2、特别提示: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信金保”所对应的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当“信金保”所对应的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合作基金公司、中信证券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由于系统故障或者投资者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合作基金公司与中信证券将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5、任何通过本协议身份识别机制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合作基金公司、中信证券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任何其他合作基金公司、中信证券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 因合作基金公司或中信证券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合作基金公司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投资者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5.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盖章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签署、通过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金保货币基金各项业务规则。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信金保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信金保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合作基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内容及条款不影响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合作基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及“信金保”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合作基金公司、中信证券会在自有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信金保”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4、“信金保”业务规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信金保”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办法

各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