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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创板、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优先股风险揭示书修订的通知

所属: 业务公告    作者:     时间:2023-03-07 13:28:00

尊敬的投资者:

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业务规则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据此我司对科创板、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优先股的风险揭示书进行了更新。特提示投资者关注并充分知悉新修订的交易风险事项内容,充分了解全面实行注册制前后相关业务的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科创板

修订前

修订后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四、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上交所自上市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科创板股票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交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科创板退市制度及相关规定,密切关注科创板股票退市相关风险,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主动终止上市或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新增

十二、科创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二、科创板在条件成熟时将引入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十三、科创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五、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创业板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 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 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五、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七、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十一、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一、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新增

十二、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二、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五、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六、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三、风险警示股票

修订前

修订后

四、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删除

五、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四、优先股

修订前

修订后

一、重要提示

(一)优先股发行、上市、交易、转让、披露、转换等业务规则与普通股、债券等产品存在差别,投资者参与优先股投资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

(一)优先股发行、上市、交易、转让、披露、转换等业务规则与普通股、债券等产品存在差别,投资者参与优先股投资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等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

(二)优先股的条款比较复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条款约定自由度更高,不同的条款决定了不同的优先股类别和权利义务,投资者参与优先股投资之前,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的具体条款,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发行预案》、《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二)优先股的条款比较复杂,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约定自由度更高,不同的条款决定了不同的优先股类别和权利义务,投资者参与优先股投资之前,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的具体条款,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发行预案、发行公告、转让公告书以及其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二、风险揭示

(一)股东权利义务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优先股是独立于普通股的一个全新的证券品种,其权利义务与普通股、债券等产品存在差别。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差异。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除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若干事项外,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发行优先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优先股股东一般无权出席股东大会决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发行文件约定,商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能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一)股东权利义务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优先股是独立于普通股的一个全新的证券品种,其权利义务与普通股、债券等产品存在差别。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差异。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除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若干事项外,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发行优先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优先股股东一般无权出席股东大会决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发行文件约定,商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能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二)规则制度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优先股在发行、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方面与普通股的业务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性。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只能向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不得超过二百人,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持有账户数超过二百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二)规则制度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优先股在发行、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方面与普通股的业务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特殊性。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只能向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转让存在无法成交的风险,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不得超过二百人,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持有账户数超过二百户的转让不予确认,优先股转让将出现无法成交的情况。

2.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交易平台和门槛的特殊性。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在协议平台转让。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竞价交易门槛为单笔买入申报数量为100股或其整数倍。深圳市场协议转让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场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申报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交易平台和门槛的特殊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仅采用转让方式。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竞价交易门槛为单笔买入申报数量为100股或其整数倍。深圳市场大宗交易和转让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场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申报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的涨跌幅、停复牌和异常波动标准。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后为5%。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联动操作,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沪深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的异常波动标准为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20%或者单一交易日换手率达到20%等。

3.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优先股的涨跌幅、停复牌和异常波动标准。上海市场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主板涨跌幅比例为10%,科创板涨跌幅比例为20%,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深圳市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上市的优先股交易(含上市首日)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范围、计算公式参照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对发行人普通股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联动操作,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深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深交所主板上市优先股的异常波动标准为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20%或者单一交易日换手率达到 20%等,创业板上市优先股的异常波动标准为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在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前,优先股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标准等交易机制或者转让机制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需要合并计算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与普通股的特殊情形:(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4)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6)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3条和第10.1.5条的规定,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关联人。

5.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需要合并计算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与普通股的特殊情形:(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认定控股股东;(5)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和第八十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关联人。

 

风险揭示书中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相关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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