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 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须知
1.1 本协议的乙方“中信证券”,是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或“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具体 视甲方办理业务时实际使用的账户开立机构而定。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所涉基金备 选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管理及交易执行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和实施。甲方签 署本协议,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业务安排。
1.2 乙方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格。中国证监会备案不构成对基金投顾机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1.3 甲方应当结合自身的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情况,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甲方通过书面或电子确认的方式选择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即视为甲方接受并认可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意授权乙方按照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使用授权账户代甲方进行具体基金交易,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是本协议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知悉以下事项:乙方负责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如乙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不得向客户提供未经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4 甲方在接受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前, 应当仔细阅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则以及《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充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服务规则、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风险收益特征、业务收费标准,以及接受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等事项。
1.5 甲方签署本协议, 即视为已全面了 解双方权利义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服务规则、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和风险收益特征、业务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利益产生影响的事项,充分知悉并确认自行承担接受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1.6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授权乙方行使对授权账户的账户管理权,授权乙方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1.7 乙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披露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并不时更新。乙方在基金备选库范围内进行的具体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需另行通知甲方或取得甲方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 即视为认可并接受乙方代为进行的基金交易操作和执行结果,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1.8 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能投资于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确认知悉并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
1.9 因基金认/申购、 赎回基于“未知价”原则以及成分基金认/申购、赎回限制等因素,乙方按照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构建基金投资组合所发起的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实际执行结果可能与标准策略组合单产品持仓比例存在交易偏差。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并接受实际交易执行结果。
1.10 乙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或乙方官方网站公布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适用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 并有权视市场情况、 业务情况对投资顾问服务费率进行调整或更新, 调整或更新后的费率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或乙方官方网站公布。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自愿接受并认可乙方公布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同意按照乙方所公布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支付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1.11 乙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 或乙方官方网站发布乙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规则,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签约、 解约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的认/申购、赎回、转换、分红等具体规则。相关服务规则作为本协议附件,适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自愿接受并认可乙方发布的相关服务规则。
1.12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进行升级、改进,或者暂停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对相关变化乙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或乙方官方网站事先进行披露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发生上述情形时, 甲方可以选择终止或继续使用乙方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并认可乙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变化。
1.13 乙方可以与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合作,使用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机构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若存在上述情形,乙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进行披露;若乙方停止与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机构的前述合作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转出资产后终止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运作, 或在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后更换合作机构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甲方签署本协议, 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业务安排。
1.14 若甲方不接受本协议当中的任何条款,或《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中的任何内容, 请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定义
2.1 基金:是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2 授权账户:指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资金账户下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立的独立的资产单元(含有专用于完成组合成分基金申赎、转换等交易的基金交易账户以及用于资金隔离与记录、计算的内部虚拟资金子账户 ) 。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该账户 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2.3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使用授权账户 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业务服务。
2.4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 数量和买卖时机等。
2.5 基金投资组合: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所构建的投资组合。
2.6 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7 组合购买/追加投资:指乙方根据甲方授权,按照甲方的投资金额、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基金投资组合预设的资产配置比例,一次性认/申购或追加认/申购成分基金。
2.8 组合赎回/减少投资:指乙方根据甲方授权,按照甲方的赎回金额、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基金投资组合预设的资产配置比例,对已持有的成分基金进行全部或者按比例赎回。
2.9 组合调仓:指乙方根据甲方授权, 按照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预设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 转换等交易申请, 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 标投资组合进行调整的行为。
2.10 标准策略组合:指乙方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所构建的基金投资组合配置模板。
2.11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2.12 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
2.13 基金投顾人员:指乙方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 包括: 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 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 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 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 模型的人员等。
2.14 资产配置比例: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投资范围中所述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2.15 组合转换: 在符合乙方适当性管理以及服务规则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将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投资组合 A 的资产转换为基金投资组合B。 具体来说, 在甲方组合转换申请通过后, 乙方将甲方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 A的全部或部分资产,通过转托管的方式,从甲方基金投资组合 A 的授权账户转至甲方基金投资组合B对应的授权账户,在转托管完成后,按照基金投资组合B的标准策略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对甲方基金投资组合 B 进行调仓。具体可以申请组合转换的策略组合以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公示的为准。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3.1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资金参与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2)甲方确保自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等禁止或限制参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形,并保证用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等相关文件内容, 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
了 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承担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3.2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
(2)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3)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将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进行投资决策并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 转换等交易申请, 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4)乙方已了 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甲方投资目 标等信息,已向甲方揭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风险;
(5)乙方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服务内容与方式
4.1 乙方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乙方直接接触客户,提供面对面基金投顾服务的,基金投顾人员需要告知甲方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4.2 乙方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其他交易平台或临柜完成甲方身份信息收集,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乙方依法对甲方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或根据甲方协议约定进行查询以外,乙方不得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4.3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e投APP等)、其他交易平台或临柜签署和查阅本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确定投资金额,开通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4.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包括:
(1)对甲方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甲方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
(2)向甲方提供《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
(3)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5)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
(6)甲方为普通投资者的,乙方在首次接触并向甲方提供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通过交易终端等在线方式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乙方持续对甲方进行服务,对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9)乙方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10)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11)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4.5 乙方将按照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办理授权账户,并使用授权账户代为进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操作,完
成组合购买/追加投资、组合赎回/减少投资、组合调仓等。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存续期内对授权账户进行上述操作,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接受并认可乙方代为进行的基金交易操作及交易执行结果。
4.6 甲方完成签约及授权账户开立后,乙方按照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构建基金投资组合,首次建仓按照标准策略组合前一交易日单产品持仓比例发起组合基金申购指令。
4.7 乙方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授权账户的资产配置、风险特征偏移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对授权账户实际单产品持仓比例与标准策略组合单产品持仓比例的偏离度进行监控和分析,授权账户单产品(货币基金除外)持仓比例一旦出现偏离标准策略组合相应产品持仓比例±2%(风险值),乙方应当在触发风险值后 3 个月内完成调整。
(2)因成分基金申赎限制、甲方账户开户失败等特殊原因,造成甲方授权账户单产品持仓比例、资产配置比例偏离度超出范围,不受 3 个月调整时间限制,统一在组合下次调仓时进行调整。
(3)因甲方授权账户资产不足等因素,可能导致调仓无法发起或部分成分基金申赎失败,从而导致甲方授权账户单产品持仓比例、资产配置比例与标准策略组合出现偏离。如甲方不能对授权账户进行追加投资,该问题可能会持续存在。
(4)乙方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执行情况包括标准组合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稳定性,以及与既定投资目标的匹配性,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中资产配置比例的相符性等。标准组合策略资产配置比例超出《组合策略说明书》的约定范围,乙方须在 3 个月内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特征的稳定。
(5)其他特殊因素可能导致甲方授权账户出现账户单产品持仓比例出现偏离标准策略组合相应产品持仓比例的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授权账户出现偏离的原因进行评估并自行决定对甲方授权账户采取或不采取调仓操作。如乙方经评估后认为甲方授权账户不适宜调仓操作的,该问题可能会持续存在。其他特殊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赎回期间个别基金分红导致偏离;客户授权账户冻结导致无法调仓;部分基金处于暂停申购赎回状态,或者限制大额申购导致偏离;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授权账户合计持有成分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特定比例,导致客户无法继续申购;客户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入部分基金后必须满足持有期限,无法跟随调仓;客户申购成分基金时,部分基金实际申购金额和标准组合策略存在差异,差额资金累计超过风险值导致偏离;由于备选基金调整或者净值变动,导致原来申购该备选基金的客户产生偏离。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并接受乙方基金投资组合构建和持续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调整或处理措施,并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4.8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授权金额以及费用支付等情形,对授权账户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形成调整方案,并进行组合调仓。在组合调仓时将同时考虑甲方的交易费用、在途交易具体情形,如遇惩罚性赎回费、调仓日有在途交易等问题,乙方将自动延迟调仓。
4.9 乙方发起成分基金认/申购与赎回时,将遵循以下规则:
(1)若成分基金认/申购异常(如认/申购金额低于/高于限制、暂停认/申购、授权账户开立失败、交易限制、甲方身份限制(成分基金限制产品户、机构户认/申购,甲方开户信息限制等)、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可暂停该笔申购,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备选库其他基金、顺延认/申购该成分基金等可行措施。
(2)若成分基金赎回异常(如暂停赎回、交易限制、巨额赎回或者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发起赎回申请等可行措施。
(3)若甲方账户异常、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交易异常,乙方可在异常恢复后,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相关交易、中止交易、乙方按照审慎原则认定为适当的处置方案等措施。
4.10 因基金认/申购、赎回基于“未知价”原则以及成分基金认/申购、赎回限制等因素,乙方按照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构建基金投资组合所发起的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实际执行结果可能与标准策略组合单产品持仓比例存在交易偏差;因乙方的投资判断或跟随目标组合操作的时间差等原因,会导致跟随投资业绩的差异。甲方接受并认可乙方在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偏差或投资业绩差异等情况。
因成分基金交易申请在途等原因,甲方可能存在无法组合赎回/减少投资的暂时情形,待成分基金交易申请在途情况消除后甲方可再进行组合赎回。
4.11 为便于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收益分配原则为现金分红且不可修改的除外。若出现现金分红,将申购组合中的货币基金(现金分红被转入甲方普通账户的情况除外)。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知晓该服务规则,并授权乙方将基金投资组合持有的成分基金的分红分配方式统一设置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4.12 在符合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及服务规则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申请将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 A 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基金投资组合 B。甲方在申请基金投资组合转换的过程中,须已完成基金投资组合 B 的签约及授权账户开立。
甲方在交易日 15:00 前申请组合转换(交易日 15:00 之后申请或非交易日申请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申请),乙方当日根据甲方的申请将甲方在基金投资组合 A 的资产从基金投资组合 A 对应的授权账户发起转托管至甲方指定的已签约基金投资组合 B 对应的授权账户,并在转托管确认成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按照基金投资组合 B 标准策略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对基金投资组合 B 对应的授权账户的资产进行调仓和配置,其中:
(1)如遇成分基金持有期较短、赎回费较高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延迟发起调仓;
(2)如甲方在基金投资组合 B 发起调仓日当天及之前,再次申请由其他组合转换至基金投资组合 B,乙方将为甲方推迟至上述转换申请均完成转托管后再发起调仓;
(3)如甲方在申请基金投资组合 A 转换到基金投资组合 B 的过程中,甲方的基金投资组合 B 已有调仓在途等情形,乙方有权推迟发起调仓。
(4)如甲方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 A 存在在途交易影响组合转换或申请转换资产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组合转换申请。甲方可在相关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组合转换。
(5)从组合转换申请成功当天至基金投资组合 B 调仓结束当天,甲方存在无法对基金投资组合 B 进行组合赎回/减少投资的暂时情形,待调仓结束后甲方可再进行组合赎回/减少投资。
(6)乙方接受甲方组合转换申请后,因甲方个人信息等原因,可能出现转托管失败情况。如转托管失败,甲方同意乙方针对转托管失败的基金发起赎回,并将赎回后的资金转入甲方基金投资组合 B 对应的授权账户中,并在资金转入完成后再发起调仓。
(7)转托管完成后,因甲方基金投资组合 B 资产不足等因素,可能导致调仓无法发起或部分成分基金申赎失败,从而导致甲方基金投资组合 B 的单产品持仓比例、资产配置比例与标准策略组合出现偏离。如甲方不能对基金投资组合 B 进行追加投资,该问题可能会持续存在。在组合转换过程中转托管和调仓中涉及的成分基金申购、赎回遵循 4.9 的规则。
甲方申请将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 A 部分或者全部转换为基金投资组合 B,不代表与基金投资组合 A 解约,也不代表与基金投资组合 A《中信证券基金投资顾问定期定额追加投资业务服务协议》解约(如有,以下简称《定投协议》),甲方如需与基金投资组合 A 解约或解除《定投协议》,需按照本协议或《定投协议》相关约定另行申请。
4.13 其他本协议未尽的服务规则,以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或乙方官方网站发布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规则为准,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服务规则,甲方申请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即表示甲方已经完全清楚并了解乙方的最新服务规则。
第五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信息、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以及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4)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合理方式留存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信息;
(5)甲方有权无条件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停止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并对乙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提出意见反馈或投诉;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享有的权利。
5.2 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内容,充分了解和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确保自身能够承担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的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情况,相关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状况进行重新测评;
(3)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当及时掌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发布的服务规则,配合乙方办理授权账户开立、组合购买/追加投资、组合赎回/减少投资、组合调仓等事项;
(5)甲方应当关注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
(6)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5.3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评估,并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适当性匹配。若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3)乙方有权制定和调整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规则;
(4)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享有的权利。
5.4 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为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乙方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和能力的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以专业化的方式经营管理授权账户资产;
(3)乙方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确保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有效隔离,并在业务服务过程中向甲方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4)乙方应当确保授权账户资产与乙方财产或其他客户财产之间、授权账户资产与甲方资金账户内其他资产之间的隔离;
(5)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6)乙方应当向甲方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因试点资格被取消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等各类风险;
(7)乙方应当依法对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或根据甲方协议约定进行查询以外,乙方保证不会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8)乙方应当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9)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10)乙方不得向甲方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11)乙方不得违规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1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时,乙方应对甲方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
第六条 风险控制措施
6.1 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在投资方面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2)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20%,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30%;
(3)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规模为准)的 5%,相关基金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除外;
(4)不得投资于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5)基金投资组合年度单边周转率不超过 200%(不含首次建仓);
(6)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乙方应当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向投资者特别提示风险。向普通投资者建议投资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且确认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期限与投资者的目标投资期限不存在冲突。因证券市场变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不符合上述(1)至(3)项的,乙方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
外。乙方将在系统中合理设置风控阀值,并安排专人处置授权账户的异常交易
行为。
乙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风控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核查评估。
6.2 市场风险监控
乙方每日对各基金投资组合的盈亏情况、波动率、回撤、成分基金的相关性、成分基金盈亏情况、成分基金的风险占比进行监控,每季度对基金投资组合运作和市场情况进行回顾和调整,确保各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既定投资目标,在必要时进行组合调仓。
6.3 资产配置模型风险控制
在资产配置和成分基金选择过程中,乙方采用定性为主、量化工具辅助的策略。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和组合调仓建议来源于投研人员的调研,从而形成的对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的判断,并通过乙方投委会统一决策,并不完全依赖于算法程序。乙方通过战略资产配置比例约束,努力保障基金投资组合与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相符性、稳定性。
6.4 流动性风险管理
乙方持续监控各基金投资组合及对应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情况,包括组合调仓期间对成分基金规模变化的影响,及时评估和监测各成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第七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
7.1 甲方确保自身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保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当甲方的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或临柜方式重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7.2 乙方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甲方充分知悉并认可甲方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与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适当性匹配结果,愿意自行承担使用乙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7.3 乙方将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投资目标与投资期限与甲方所购买的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级、投资目标与投资期限的匹配程度进行持续跟踪评估。
在甲方参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后,若发生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过期的,乙方将通过短信、系统消息推送等方式对甲方给予风险提示,甲方未自行办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解约的,则视为甲方确认知悉并接受可能的风险等级不匹配的风险且愿意继续持有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在甲方参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后,若发生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调整后与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情形,乙方将通过短信、系统消息推送等方式对甲方进行风险提示,甲方可以在风险提示发出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自行解约;在风险提示发出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甲方未自行办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解约的,乙方可以在风险提示发出后的 30 个自然日之后发起单方面解约,
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自乙方发起解约之日起失效;解约后,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同时终止收取投资顾问费,甲方授权乙方将所持有的基金投顾组合成分基金转托管至甲方对应基金账户(即转为甲方自有持仓)。若甲方尚未开立对应基金账户,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代为开立相应基金账户,以便进行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托管过程中存在因基金公司系统规则限制等因素导致基金账户开户失败、转托管失败的风险,甲方确认知悉
上述风险,并同意在发生基金账户开户失败、转托管失败的情况下,授权乙方将未完成转托管的基金投顾组合成分基金全部赎回,赎回后的资金划回至甲方资金账户。
第八条 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
8.1 投资顾问服务费
(1)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取方式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授权账户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一般情形下,乙方将每日计提并按月从授权账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目标盈组合策略采取每日计提并在组合策略止盈或甲方主动转出或策略到期结束时一次性收取。
本协议终止或甲方解除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时,乙方从甲方的授权账户收取已计提的投资顾问服务费。
具体流程上,乙方有权从甲方授权账户中赎回与应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等额的货币基金,将赎回资金划付至乙方账户。
(2)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取标准
投资顾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其中:H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服务费,E 为前一日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R 为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适用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
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适用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由乙方通过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或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部分策略存在多档费率(不同的条件适用于不同的费率),对于此类策略,组合策略说明书中将向乙方披露不同档位费率适用的条件。
乙方所公布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年化标准不得高于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 5%。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市场情况或业务情况等,对投资顾问服务费率进行调整,或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或在特定期间设置优惠费率,具体以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或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为准。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乙方按照所公布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8.2 成分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
(1)基金投资组合中成分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从授权账户中收取。
(2)成分基金的申购费用收取标准若基金投资组合中全部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同意对该成分基金的申购费用打 0 折的,则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成分基金的申购费用。
(3)成分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标准基金投资组合中各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收费规则向甲方收取成分基金的赎回费用。
(4)成分基金的转换费用收取标准基金投资组合中各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收费规则向甲方收取成分基金的转换费用。
8.3 甲方申请组合转换,乙方将甲方在基金投资组合 A 的资产从基金投资组合 A 对应的授权账户转托管至甲方在基金投资组合 B 对应的授权账户,在转托管确认完成前,乙方按照基金投资组合 A 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以及前一日甲方基金投资组合 A 授权账户资产计提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费,转托管确认完成当日起,乙方按照基金投资组合 B 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率以及当日甲方基金投资
组合 B 授权账户资产计提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费。在转换过程中涉及成分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适用 8.2 规则。
8.4 乙方及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第九条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
9.1 乙方及其基金投顾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2)泄露甲方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
(3)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4)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5)向甲方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6)违规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8)向甲方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9)向甲方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0)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 为确保甲方充分知悉所参与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情况,乙方将在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费率结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揭示等信息,以及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
10.2 为确保甲方充分知悉所参与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规则,乙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或乙方官方网站发布乙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规则,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签约、解约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的认/申购、赎回、转换、分红等具体规则。
10.3 乙方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每日向甲方披露上一个交易日授权账户的账户收益、资产净值等情况,并向甲方提供交易记录、持仓查询入口,甲方有权实时查询账户持仓情况和交易明细。
10.4 乙方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以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向甲方发送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及基金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10.5 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能投资于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乙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向甲方披露相关情况及潜在的利益冲突。
10.6 若发生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当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或官方网站向甲方进行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试点资格取消;(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生策略调整、策略终止等重大变化。
10.7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与投资目标发生重大偏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运作一年以上,当年度(即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首次出现与业绩比较基准向下偏离度超出 30%且相较业绩比较基准同期收益率低 5 个百分点以上的情形后,乙方将在最近一期的组合策略账户季度报告中向持有组合策略的客
户披露。
第十一条 协议签署、变更与终止
11.1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在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交易平台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在纸质协议文本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后生效。
11.2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将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或官方网站公告,乙方无需另行通知投资者,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在公告期届满时起生效。甲方如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协议,停止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11.3 甲方有权随时通过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停止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因成分基金交易申请在途等原因,甲方可能存在无法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暂时情形,待成分基金交易申请在途情况消
除后甲方可再进行终止或解除协议。具体终止或解除协议时间参见乙方交易终端(信 e 投 APP 等)提示。
11.4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甲方主动终止服务协议;
(2)乙方主动终止服务协议;
(3)乙方被取消基金投资顾问试点资格;
(4)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5)在甲方参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后,若发生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调整后与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情形,乙方将通过短信、系统消息推送等方式对甲方进行风险提示,甲方可以在风险提示发出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自行解约;在风险提示发出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甲方未自行办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解约的,乙方可以在风险提示发出后的 30 个自然日之后发起单方面解约。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11.5 本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11.6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同时终止收取投资顾问费。协议解除前,甲方授权账户持有的成分基金将全部发起赎回,赎回资金自动划回至资金账户,授权账户销户。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乙方已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当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
乙方依法对甲方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或根据甲方协议约定进行查询以外,乙方不得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
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2.1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12.2 本协议履行地为北京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的法律适用遵循以下规则: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应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3)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发布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规则办理。
个人投资者签名:
机构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