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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利益借账户 远离违法守幸福

所属: 反洗钱    作者:     时间:2023-08-08 16:14:13

 

出借证券账户可能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规避监管、逃避制裁,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社会金融安全。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相当于为他人做了无形担保,证券账户出借人可能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一 李某、李某鑫向某投资公司违法出借证券账户

基本案情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该投资公司股东李某200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职员李某鑫2017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李某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在投资公司办公场所操作交易多只证券。

监管处罚

李某、李某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李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某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某投资有限公司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合规提示

无论是股东、员工,还是其他相关人员,个人都不应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任何机构使用。出借账户、借用账户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 郎某某违法出借证券账户被用于内幕交易

【基本案情】

郎某某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于某使用于某借用该账户交易X股票,累计买入298700股,成交金额1779213元,累计卖出298700股,成交金额1759317元;累计买入Y股票314936股,成交金额4947126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某,账户交易由于某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于某承担。

【监管处罚】

郎某某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日,于某某因控制使用“郎某某”账户内幕交易Y股票被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亲朋好友、同事领导等其他人使用,可能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会受到监管处罚。

案例三 七旬老太、80后俞某违法出借证券账户

【基本案情】

七十岁老太庄某某于2020年6月开立证券账户,80后俞某于20155月开立证券账户。沈某于2020年9月至12月借用“庄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借用“俞”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由沈某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控制使用。

俞某提出申辩,其将证券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非明知违法仍故意而为,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次违法,将证券交易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危害后果轻微。希望综合考虑其情况,免于行政处罚。

【监管处罚】

庄某某、俞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二人分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监管部门指出,俞某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的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信任他人等理由均不能推翻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俞某某对名下账户失去控制,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放任了账户被利用于其他违法行为。对俞某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合规提示】

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学习,对自己的账户妥善保管。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亲朋好友帮帮忙等理由均不能推翻出借证券账户违法行为的成立。

 

 

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证券账户不但违法,还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之中。“对自身资产没有损失,还可借此谋取利益”的想法不可有。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妥善保管自己的证券账户,切勿出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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