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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规定

所属:信息披露    作者:厦门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3-03 19:18:25

    企业年金方案应与工会协商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近日出台《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我市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即企业职工可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原称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倡导的多层次养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要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应与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未组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的不同标准,同时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期,企业可对临近退休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上述分配的最高额与最低额的差距不宜过大。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的缴费可按月、季度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不得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同时,已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运营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管,并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告知委托人进行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原来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